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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也要披露,上交所信批指引大修对白酒

来源:本站原创发表时间:2021-01-12

1月11日晚间,上交所对沪市主板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全面优化完善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除行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修订酒制造、汽车制造等16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废止医疗器械等11项指引。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致力于构建简明清晰的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增强行业信披在发现造假等方面作用的同时,向市场传递沪市公司转型升级趋势,彰显创新引领、价值驱动的时代内核。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与白酒行业也存在着紧密关联。近年来,酒业受到资本行业的追捧,许多业内外资本纷纷进入白酒行业。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让投资者理性看待白酒上市公司颇为重要。因此,此次修订在三方面做了优化:
    一是加强风险揭示相关信披要求,增加外部政策因素、经销商变化、产品提降价等事项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揭示和披露事项;
    二是考虑行业特殊性,对经销商会议召开、年度业绩发布的信息披露规范性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进一步简化信披内容,删减进出口政策对经营影响、销售费用中广告宣传费和促销费具体构成及变动等必要性不强的披露要求。
    同时,翻阅“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酒制造”(2020年修订)原文,发现此次上交所主要对“临时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分别是: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召开经销商会等会议,或者通过非法定渠道对外发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先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法定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收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产品提价或降价,且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相关产品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毛利率等经营数据,以及价格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
    (一)报告期经营情况,包括按照产品档次、销售渠道、地区分部分类披露的营业收入,销售渠道营业收入低于营业收入总额10%的,可免于按销售渠道类型披露;
    (二)报告期经销商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的经销商数量、经销商总数的增减变化情况。
    公司可以披露季度内订货会的情况,如订货会召开次数和时间、订货金额及同比增减情况等。